多層次傳銷事業之個人參加人所得課稅規定-台北會計師事務所-申請公司、記帳士、公司設立

台北會計師事務所-申請公司、記帳士、公司設立

多層次傳銷事業之個人參加人所得課稅規定

(一)營利所得: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予消費者,全年進貨累積金額超過7萬元以上者,其全部銷售額所賺取之零售利潤,依適用情形擇一方式計算及申報:
     (1) 帳證齊備經查明屬實者,可檢據核實認定:
     營利所得=帳載銷售額(收入)-帳載成本費用
     (2)帳證未齊備者,可採以下方式認定:
     營利所得=建議(參考)價格總額×6﹪
     (3) 查無建議售價時,可採以下方式認定:
     營利所得=進貨成本÷(1-依營利事業同業利潤標準之零售毛利率)×6﹪
 
(二)執行業務所得(佣金收入):因下層直銷商向傳銷事業進貨或購進商品累積積分額(或金額)達一定標準,而自該事業取得之業績獎金或各種補助費。
     (1)執行業務收入-直接費用(須檢附證明單據)=執行業務所得。
     (2)執行業務收入(扣繳憑單上的金額)-20﹪的必要費用=執行業務所得。
 
(三)其他所得:因直接向傳銷事業進貨或購進商品累積積分額(或金額)達一定
標準,而自該事業取得之業績獎金或各種補助費。

竹北所

新竹所